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75號
TNDV,112,訴,575,202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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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75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方一珊
鍾哲芳
廖士閔
被 告 郭文
郭洪阿縀
郭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代位人乙○○(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與被告
丁○○、甲○○○及丙○○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按如附
表一所示之方法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遺產分割訴訟,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定之丙
類事件,而代位分割遺產訴訟,所涉者同屬繼承人間之訴訟
,被告並得以被代位人之一切抗辯對抗代位人,其本質仍與
丙類事件相當,應屬家事事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
1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審查意見㈠及研討結果問
題㈠結論可資參照)。又按本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
法院處理之;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家事法
庭處理之,家事事件法第2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意旨是為貫
徹家事事件專業處理之精神。惟本院依據102年1月18日經院
長核定公告之本院民事庭與家事庭事務分配原則第3條,將
由債權人所提起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類型,逕規定由民事庭
受理,是本件仍由民事庭審理之,合先敘明。
二、次按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之訴,訴訟標的對於全體共有人必
須合一確定,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應由同意分割之共有
人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當事
人適格始無欠缺;惟債權人基於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行
使債務人之權利,自無再以被代位人(即債務人)為共同被
告之餘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提案第12號研討結果、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14號判
決意旨可資參照)。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曾朝勝邀同被代位人乙○○(下稱被代
位人)於民國84年間,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華商銀)借款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未為全數
清償,迄今尚積欠124萬2,642元及約定利息、違約金(下稱
系爭債權、債務)。中華商銀於91年12月30日將系爭債權讓
與原告。被繼承人郭炎山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下稱系爭
遺產),被代位人與被告三人均為郭炎山之繼承人,系爭遺
產迄今未協議分割,且無任何不得分割情形,被代位人怠於
行使分割系爭遺產之權利,且已陷於無資力狀態甚明,原告
為保全系爭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51條以及第1164
條規定,代位乙○○請求分割系爭遺產。又附表一編號6、7、
8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被告以及被代位人間未曾協
議使用或處分方式,難期共有人可共同管理使用,倘以原物
分割,亦恐將有損及系爭房地完整性,造成日後使用上困難
,無法發揮經濟上之利用價值,是應採取合併變價方式分割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三人則抗辯以:
 ㈠被告丁○○:不同意系爭房地變價分割等語。 ㈡被告甲○○○:系爭房地應分割為分別共有,原告可以拿被代位 人的4分之1權利去賣,系爭房地是我在住等語。 ㈢被告丙○○:不同意系爭房地變價分割,同意按照應繼分比例 分割,系爭房地是被告甲○○○在住,我願意配合她的意見等 語。
 ㈣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系爭債權迄未受償,系爭遺產為被代位人與被告三 人所公同共有,迄未協議分割,亦無不得分割之情事等情, 已提出擔保放款借據、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本 院88年度執字第25832號債權憑證、系爭房地登記謄本、戶 籍謄本(補字卷第21至34、87至99、105至121頁)為證,並 有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112年3月15日南市財南字 第1123206912號函所檢附之附表一編號8之房屋稅課稅明細 表、臺南市臺南地政事務所112年4月18日臺南地所登字第11 20034147號函所檢附之郭炎山繼承登記資料(補字卷第51至 61頁;訴字卷第27至48頁)在卷可查,且為被告三人所無爭 執,是此部分事實自能先予認定。
 ㈡按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 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前段定有明文。而請求法 院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權,性質上並非專屬於繼承人之權利



,故繼承人有怠於行使該形成權時,該繼承人之債權人非不 得代位行使之。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 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遺產之公 同共有是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 暫時的存在。且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 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 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 ,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 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 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 法本旨。且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 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 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 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 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 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 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 於各共有人;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4條第1、2、5項分別定有 明文。
 ㈢經查,被代位人以及被告三人因繼承郭炎山而取得系爭遺產 ,迄今仍為公同共有,被代位人得隨時請求分割系爭遺產, 以供清償系爭債務,惟被代位人怠於行使,致原告之系爭債 權無法實現,原告為實現對被代位人之系爭債權,代位被代 位人請求與被告三人公同共有之系爭遺產為分割,核屬有據 ,應予准許。又系爭遺產於性質上、使用上並無不能分割之 情事,本院考量:
 ⒈附表一編號1至5為存款及有價證券,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 別共有並無困難,且被告三人均表同意,是原告請求依如附 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尚屬適當公允,應 為可採。
 ⒉系爭房地為不動產,附表一編號8建物坐落於附表一編號6、7 土地上,有前述登記謄本在卷可查。系爭房地現雖由被告甲 ○○○居住、使用,被告丁○○曾表達願價購被代位人依應繼分 比例計算之應有部分(訴字卷第88頁),惟經本院囑託不動 產估價師鑑定,估定系爭不動產之價格為1,446萬8,000元, 此有泓科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112年7月12日112泓訴字 第K0000-00號函所檢附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查。兩造 對於前述估定價格均認過高,被告三人均無意願以前數估定



價格購買被代位人就系爭房地之潛在應有部分比例。因此, 系爭房地顯難以原物方式分配,如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 共有,被代位人所取的部分,日後再由原告聲請強制執行, 一方面因僅有部分之所有權,恐致市場價格低落,有損被代 位人之權利,另一方面如由與被告三人無關之第三人取得, 系爭房地勢將再面臨分割之問題。反之,系爭房地如於本案 中逕以合併變賣方式分割,因權利完整,市場價格較優,被 代位人或被告三人若有意願,亦能以共有人之身分優先承買 ,解決共有人眾多之問題,大幅提升系爭房地將來之使用便 利性與收益。綜上,原告請求系爭房地合併變賣,所得價金 按應繼分比例分配,符合法律規定,且兼顧全體繼承人之利 益,應為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條及第1164條等規定,代位被 代位人請求與被告三人公同共有之系爭遺產按如附表一所示 之方法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
五、代位分割遺產之訴,是由原告以自己名義主張代位權,以保 全債權為目的而行使債務人即被代位人之遺產分割請求權, 是原告與被告三人之間實互蒙其利,故原告請求代位裁判分 割系爭遺產雖有理由,然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按被 代位人之應繼分比例以及被告三人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始 為公平,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鄭梅君

附表一:被繼承人郭炎山之遺產
編號 遺產標的 價值/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定存單共2筆) 新臺幣2,000,000元 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活存) 新臺幣269,432元 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 郵局(活存) 新臺幣35,022元 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4 合庫(活存) 新臺幣489元 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5 有限責任台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30股 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合併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7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8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建物 全部
附表二:被繼承人郭炎山之繼承人應繼分
編號  姓名    應繼分  訴訟費用負擔 1 乙○○  1/4 1/4(由原告負擔) 2    丁○○  1/4 1/4 3    甲○○○  1/4 1/4 4    丙○○  1/4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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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