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7號
原 告 許煥祺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李明翰律師
被 告 台灣樂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永恩
訴訟代理人 曾介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遊戲帳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0日上午10時, 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之委任狀及民國112年3月29日、112年5月4日、112年5 月15日、112年6月8日民事答辯等書狀,均未記載委任人被 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且未經法定代理人簽 名或蓋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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