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9號
原 告 曾清潭
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律師
張宸瑜律師
被 告 林秀芳
李張錦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吳孟桓律師
王彥凱會計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任董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原告告訴被告背信等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 文。又民事訴訟原告就其主張被告牽涉犯罪嫌疑之相同情節 ,併對被告提出刑事告訴,雖與上開規定之情形不完全相同 ,但刑事偵查審理所調查之證據,同為民事訴訟判斷之依據 ,自有在刑事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涉犯背信罪嫌之情節,已另對被告提出刑 事告訴,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7417號偵 查中,業據兩造所陳明。審酌刑事偵查審理所調查之證據, 同為本件民事訴訟判斷之依據,應有參酌刑事卷證資料之必 要,依上開說明,經兩造同意由本原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 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