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370號
TNDV,112,訴,1370,2023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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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70號
原 告 潘南崇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紀凡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2年度司促字第14467號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000元【計算式:500,000元+300,000
元+110,000元=9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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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