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73號
原 告 民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昱宏
被 告 永得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應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12年度司
促字第12508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588,9
11元及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
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
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88
,9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26,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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