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171號
TNDV,112,訴,1171,2023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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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71號
原 告 吳炎坤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香妏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533號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
1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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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