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165號
TNDV,112,訴,1165,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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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65號
原 告 李孟諺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蔡宜君律師
王文廷律師
被 告 古宇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 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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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