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66號
原 告 吳碧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勝雄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
185,492元(計算式:(系爭587地號:955.28平方公尺*7,600元
*權利範圍1/8)+(系爭588地號:884.46平方公尺*7,600元*權
利範圍61/180)),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58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