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52號
TNDV,112,補,752,2023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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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52號
原 告 王羚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聖怡黃鈵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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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