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44號
TNDV,112,補,744,202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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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44號
原 告 汪陳錦蕙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汪義雄之遺產管理人

代 表 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
00000地號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22,500元【計算式:32,500
元/ 平方公尺(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原告主張被告占
有之土地面積213平方公尺=6,922,5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
9,6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69,60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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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