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41號
原 告 林進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寶、黃氏莊、黃宥菻、黃英桀、陳宥榢、劉
家瑋、吳俊緯、余承穎、王冠淇、李承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72萬5,0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12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