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36號
TNDV,112,補,736,2023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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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36號
原 告 張葆綾


被 告 王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因財產權涉訟,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
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
。所有權狀乃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之證明文件,若無從認定原告因
返還所有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
定,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
字第76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如附
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狀,該訴訟標的並非係對親屬關係或身分
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且查無交易價額或原告
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上開
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
下同)165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
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1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2 臺南市○○區○○段00000○號建物 3 臺南市○○區○○段00000○號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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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