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19號
原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觀傳媒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2項
原告二人分別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00萬元及法定利息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40,600元;本件訴之聲明第3項原告請求被告二人應將
網路報導下架,並於被告觀傳媒有限公司網路媒體以重大訊
息方式刊登澄清報導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00元(計
算式:40,600元+3,000元=43,6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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