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12號
TNDV,112,補,712,2023081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12號
原 告 周子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昆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