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78號
TNDV,112,補,678,2023080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78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 告 李松泉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松泉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
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
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
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6,836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8,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