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65號
TNDV,112,補,665,2023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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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65號
原 告 孫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孟乾律師
被 告 孫燕煌
瑜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
裁定如下: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共
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2項及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載之土地,依上開規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58,156元(如附表計算式)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25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
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附表: 112年度補字第665號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112年1月公告現值 (新臺幣)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54,635 元/平方公尺 123.57 1/2 3,375,623 元 2 同段52-3地號 50,172 元/平方公尺 3.29 1/2 82,533 元 合計 3,458,15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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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