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07號
TNDV,112,補,607,202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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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07號
原 告 楊葉綢
送達代收人 王 如 蘋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蔡秀鳳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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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