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楊智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稼愷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以112年度抗字第64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依
此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