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2年度,41號
TNDV,112,消債聲,41,202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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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41號
債 務 人 張家豪
代 理 人 黃文章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家豪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 聲免字第33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准予復權等語。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卷附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33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可據,堪信為真實。是以 ,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於法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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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