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鄭琪璋
代 理 人 李耿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 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本院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429號) 未能成立,嗣具狀聲請更生程序,然因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 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 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件:
⒈債務人擔任奇龍開發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董 事,請說明下列事項:
⑴應說明該公司於聲請更生之前五年期間(民國107年6月至112年 6月),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證明文件 請併為提出(如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商業登 記抄本、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廢止或停業期間證明)。目前營業現情形為何?若有廢 止、解散之情事,時間為何時?清算之情形為何?⑵債務人對於該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證明文件請併 為提出。
⒉債務人稱須扶養父母二人,請提出債務人本人與父母親之親屬 系統表,並陳報其他3名扶養義務人之年籍資料、各扶養義務 人間分攤父母親之扶養費用即分攤比例及方式為何。 ⒊應提出債務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
⒋應說明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者(父母親、未成年子女)是否有領 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中低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 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 。
⒌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 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並列表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 所有保險單內容為何?(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 )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 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保單影本到院供核。 ⒍應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 行明細資料表。(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 亦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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