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鋒杰即鄭峯杰
代 理 人 楊惠雯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消債第四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㈠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戶籍地址非臺南市 ,請提出居所地在臺南(即本院有管轄權)之證明(如電信 費帳寄地址或租賃契約)。
㈡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 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新 版為淡藍色),均為「正本」
㈢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㈣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正本。 ㈤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110年7月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 補登最新餘額)。
二、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 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 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
書函等)。
三、聲請人如有以自己、親友(包含母親、子女等)名義購買基 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 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 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四、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 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五、請聲請人應就「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記載,再具體說 明:
㈠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母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向戶政機關申請)。
㈡請提出受扶養人之全部子女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向戶政機關申請),並提出親屬系統表。 ㈢請提出受扶養人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向國稅局申請),及其 2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110年7月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 登最新餘額)。
㈣請聲請人說明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 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 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 請書函等)。
六、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當時勞保投保資料、女兒之戶籍謄 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 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