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護字,112年度,956號
TNDV,112,家護,956,2023081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2年度家護字第956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甲○○

被 害 人 乙○○○

相 對 人 丙○○即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
月7日以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71號核發暫時保護令,視為已有通
常保護令之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及被害人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 法侵害之行為。
二、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及被害人甲○○○為騷擾、接觸、跟蹤 、通話之行為。
三、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之住所(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2樓)、工作場所(臺南市○區○○街00號)至少100公尺。四、相對人應於本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24次(每1次至少2小時 )之認知教育輔導(內容:個人、家庭目標的再確認、辨識 暴力的本質與影響、同理心訓練與非暴力溝通、尊重性別與 家庭關係、家庭暴力防治等法規、戒酒教育課程),及12個 月(每2週至少1次)之戒癮治療(內容:物質使用障礙症評 估與治療)。     
五、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父子關係,被害人甲○○○則為聲請人 之配偶、相對人之母,渠等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 定之家庭成員,相對人疑似吸毒後,於民國112年2月26日晚 間8時50分許,至聲請人及被害人甲○○○位在臺南市○區○○○路 0段000巷0弄0號2樓之住處,對聲請人及被害人甲○○○大聲喧 嘩、胡言亂語,並向聲請人及被害人甲○○○索討金錢,以此 方式對聲請人及被害人甲○○○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為此聲請 核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2、4款內容之保護令 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一)按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



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所定1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 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 侵害之行為;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 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家庭成員 ,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 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 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及上述各員之未 成年子女,觀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1 款、第4款及第3條規定甚明。又如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 且不法侵害行為有繼續發生之可能性,即有以民事保護令 保護被害人之必要(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51號 裁定 意旨參照)。
(二)經查:
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其為上開家庭暴力行為之事實,業據 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因違反保護令經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85 6、3113號刑事判決論罪科刑並諭知緩刑之判決1件及相對 人歷來對聲請人及被害人甲○○○施以家庭暴力經通報之家 庭暴力通報表1份為證(見本院司暫家護字卷第19至22、2 7至46頁),且經本院限期命相對人具狀就聲請人主張之 家庭暴力事實表示意見,相對人均未具狀爭執,堪信為真 實,且其所為,已對聲請人及被害人甲○○○構成騷擾之家 庭暴力行為。
⒉又相對人疑似染有毒癮,已反覆多次對聲請人及被害人甲○ ○○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甚至經論罪科刑諭知緩刑後,仍無 法阻止其繼續對聲請人及被害人甲○○○為家庭暴力行為, 堪信相對人對聲請人及被害人甲○○○之不法侵害行為有繼 續發生之可能性,為避免聲請人及被害人甲○○○繼續遭受 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自有以民事保護令保護聲請人之必 要,且本件經本院囑託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鑑定結果,認有 命相對人完成如主文所示之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必要,有該 局112年5月25日南市衛心字第1120092182號函檢送之建議 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司暫家護字卷第123至126頁),揆諸 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之通常保護令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酌定本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 為2年。
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2、4、10款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保護令不服者,得於收受本保護令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具繕本)。
相對人應於收到保護令後至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接受處遇計畫之安排,並應以電話聯繫報到事宜(聯絡電話:00-0000000轉分機165、173)。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附註: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