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2年度,181號
TNDV,112,婚,181,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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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181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街0號
上列當事人因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本件請求離婚之訴訟標的及各訴訟標的所據之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 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 文。復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 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然原告起訴狀僅主張「被告不理家 務,且兩造個性不合」等內容,而未記載請求裁判離婚之訴 訟標的即請求離婚之法律依據以及各該訴訟標的所據之原因 事實,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原告起訴並不合法,自應由本院 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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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