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2年度,143號
TNDV,112,司養聲,143,202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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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收養人 黃俞喨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黃洸偉
關 係 人 張美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收養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112年7月14日起收養收養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子女被收養 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 同意。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被收養者為 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 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 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107 3條第1項前段、第1076條、第1076條之1第1項前段、第1079 條第1項、第107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生父為兄弟關係, 收養人因未婚無子女,因被收養人之生父已死亡,希望透過 收養程序與被收養人建立親子關係,爰向法院聲請認可等語 。
三、經查:
收養人長被收養人20歲以上,而被收養人為滿18歲之未婚成 年人,生父已歿,經被收養人生母甲○○同意,收養人及被收 養人成立收養契約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收養 契約、公證書及出養同意書等在卷可稽,並經收養人及被收 養人於民國112年8月7日本院調查時,到院陳明同意本件收 養,並皆表示瞭解收養後所生之法律關係,核其所述與前揭 資料相符,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確有成立收養關係之真意。 ㈡本院審酌收養人之收養動機單純,本件收養關係既無不利被 收養人之本生父母情事,被收養人亦無藉此免除法定義務之 意圖,且無其他重大情事可認違反收養目的,故本件聲請於 法尚無不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民國 112年7月14日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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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