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2876號
TNDV,112,司繼,2876,2023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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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876號
聲 請 人 陳美英
鄭宇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中關於「被繼承人鄭水生 (......)於民國107年9月18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鄭水生 (......)於民國112年7月5日死亡」。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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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