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2060號
TNDV,112,司繼,2060,202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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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06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關 係 人 蕭能維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選任蕭能維律師(律師證書字號:(101)臺檢證字第9867號)為被繼承人蔡崑宏(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7年10月5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00號)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由被繼承人蔡崑宏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次按繼承開始時, 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 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6條第6項、 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尚有積欠稅款未償,惟被繼 承人於民國107年10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早 於被繼承人死亡,為確保聲請人權利,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 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財 政部南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40 號拋棄繼承公告、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108年度司繼字第40號拋棄繼承卷宗查明無誤,堪信 為真實。是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 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再遺產管理人之 選任係屬法院之職權,其職務涉及公益性,除應注意遺產處 置之公平性外,尚須慮及其適切性,即應兼顧被選任人對遺 產、遺債之瞭解程度、處理遺產事務之能力與利害關係等綜



合判斷之。本件經函詢蕭能為五位律師擔任被繼承人遺產管 理人意願後,其中蕭能為律師先行具狀向本院陳明同意擔任 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有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及蕭能為 律師之陳報狀等附卷可稽。審酌蕭能為律師不僅具專業法律 知識及能力,且有法律事務之執行經驗,又與聲請人及被繼 承人間均無親屬或利害關係,由其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當 能秉持專業倫理與客觀公正態度,善盡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 之責,是認由其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 裁定如主文,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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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