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1983號
TNDV,112,司繼,1983,2023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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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983號
聲 請 人 陳茂欽
陳懋榮
陳茂源
陳懋隆
陳淑賢
金賢
陳滿賢
陳足賢




關 係 人 周慶順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選任周慶順律師(律師證書字號:(89)台檢證字第4993號)為被繼承人吳雪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5年2月17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號4樓)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由被繼承人吳雪英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次按繼承開始時, 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 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6條第6項、 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同為訴外人吳森玉 之繼承人,因訴外人吳森玉遺留土地未辦理繼承登記,經財 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委由臺灣金融資產服務 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代為標售,現為領回標售後之土地 價金應繼份。惟被繼承人於民國95年2月17日死亡且無合法 之繼承人存在,親屬會議亦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 爰依利害關係人之地位,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 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遺 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 部分公司函及臺南市臺南地政事務所函等影本為證,堪信為 真實。是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 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再遺產管理人之選 任係屬法院之職權,其職務涉及公益性,除應注意遺產處置 之公平性外,尚須慮及其適切性,即應兼顧被選任人對遺產 、遺債之瞭解程度、處理遺產事務之能力與利害關係等綜合 判斷之。本件經函詢周慶順等六位律師擔任被繼承人遺產管 理人意願後,其中周慶順律師先行具狀向本院陳明同意擔任 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有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及周慶順 律師之陳報狀等附卷可稽。審酌周慶順律師不僅具專業法律 知識及能力,且有法律事務之執行經驗,又與聲請人及被繼 承人間均無親屬或利害關係,由其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當 能秉持專業倫理與客觀公正態度,善盡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 之責,是認由其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 裁定如主文,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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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部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