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2331號
TNDV,112,司票,2331,2023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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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331號
聲 請 人 京暘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晉群


相 對 人 李智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 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經查:本件本 票之付款地為「高雄市○鎮區○○○路00號13樓之9」,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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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暘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