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劉嘉仁
相 對 人 蔡忠旂即蔡明輝之繼承人
蔡忠軒即蔡明輝之繼承人
蔡忠穎即蔡明輝之繼承人
賴惠雯即蔡明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 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 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蔡明輝(歿)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 保債務人蔡明輝(歿)、賴惠雯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 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 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設定新 臺幣(下同)4,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20年10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賴惠雯於110年10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4,500,000 元,借款期限至111年4月30日止,並由第三人蔡明輝(歿 )擔任連帶債務人。詎債務人賴惠雯屆期未清償,尚欠本 金共3,5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又附表所示不動產,
雖已於111年11月16日因繼承登記予相對人蔡忠旂即蔡明 輝之繼承人、蔡忠軒即蔡明輝之繼承人、蔡忠穎即蔡明輝 之繼承人、賴惠雯即蔡明輝之繼承人,惟依前開說明,登 記於其上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 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 件及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19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柳營區 果毅後 3766 542.00 全部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合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材料及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計 位 範圍 001 432 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層樓房加強磚造 69.56 69.56 139.12 平方公尺 全部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合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材料及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計 位 範圍 002 433 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層樓房加強磚造、鋼鐵造 92.66 49.96 142.62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