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882號
聲請人即反
請求相對人 陳秀美
代 理 人 王燕玲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反
請求聲請人 鍾佳靜
鍾政倫
鍾佳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業經終局裁定確定,本院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 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又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 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 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 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 人為強制執行。另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 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1 項、第3項、第114條第 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再 依民法第 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次按,家事事件法 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 事件法之規定。而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㈠未滿十萬元者, 五百元;㈡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㈢一百萬元 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 元者,三千元;㈤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㈥一 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
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 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亦規定甚明。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至聲請人 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分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 同)6,000元之扶養費事件,前經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 由本院以112年度家救字第27號裁定裁准訴訟救助,准予暫 免繳納訴訟費用,嗣相對人提起反請求聲請免除對聲請人扶 養義務;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調裁字第32號裁定確定在案, 並於裁定主文第三項諭知「第一、二項程序費用均由聲請人 甲○○負擔」,上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堪 予認定,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 ㈡核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為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非 訟事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所定戊類之家事事件,依 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 後段規定,屬定期給付,聲請人係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之女 性,其聲請時為61歲,其期間依國人平均餘命統計推算超過 10年,應以10年計算,則核非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160,000元(計算式:6,000元×3人×12月×10年=2,160,000 元),按家事事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 收聲請程序費用2,000元,爰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另相對人反請求聲請准予免除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之程序費 用,因前已由相對人向本院預納,此部分應由相對人另行向 聲請人請求,附此敘明。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 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