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89370號
TNDV,112,司執,89370,20230804,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937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銘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請求法院代為函查債務人之勞保、郵局等資料,並聲 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十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第一信 用合作社之薪資、存款債權,惟該第三人所在地係在彰化縣 ,有債權人所提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可稽,債權人既已 具體指明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地址,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 明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1/1頁


參考資料
十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