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937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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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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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銘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請求法院代為函查債務人之勞保、郵局等資料,並聲
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十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第一信
用合作社之薪資、存款債權,惟該第三人所在地係在彰化縣
,有債權人所提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可稽,債權人既已
具體指明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地址,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
明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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