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74876號
TNDV,112,司執,74876,202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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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48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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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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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楊榮彬楊金寶即楊庚之
繼承人等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 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 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共有 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 先承購。強制執行法第102條第1項亦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第 1次之拍賣,執行法院應通知他共有人。故強制執行標的為 債務人與他人共有之土地及建物,執行法院依法須通知其他 共有人,始能進行拍賣程序(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5 2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與他人共有如附表所 示土地之應有部分,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執行法院應通知他 共有人,始能進行拍賣程序,是為實施拍賣程序,債權人應 查報可供本院通知共有人之相關資料。惟經本院先後於民國 112年7月4日及同年月31日通知債權人應於文到次日起5日內 補正記載全部共有人姓名年籍之第1類登記謄本、共有人名 冊及最新戶籍謄本等資料,該通知並已分別於同年7月7日及 8月4日送達債權人,有上開通知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其 逾期迄未補正,復未說明不補正之正當理由,致本院無法進 行拍賣程序,爰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駁回其 強制執行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112年司執字074876號 財產所有人:楊榮彬楊榮章楊榮善楊榮鍠楊雪櫻楊博智楊崧靈楊許錦霞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六甲和平 733 301.93 2分之1 備考 重測前:二甲段76-4地號。權利範圍楊榮彬12分之1、楊榮章12分之1、楊榮善12分之1、楊榮鍠12分之1、楊雪櫻12分之1、楊許錦霞42分之1、楊博智168分之5、楊崧靈168分之5。 2 臺南市 六甲和平 734 116.56 2分之1 備考 重測前:二甲段335-3地號。權利範圍楊榮彬12分之1、楊榮章12分之1、楊榮善12分之1、楊榮鍠12分之1、楊雪櫻12分之1、楊許錦霞42分之1、楊博智168分之5、楊崧靈168分之5。 3 臺南市 六甲和平 735 269.28 2分之1 備考 重測前:二甲段335-4地號。權利範圍楊榮彬12分之1、楊榮章12分之1、楊榮善12分之1、楊榮鍠12分之1、楊雪櫻12分之1、楊許錦霞42分之1、楊博智168分之5、楊崧靈168分之5。 4 臺南市 六甲和平 736 293.41 2分之1 備考 重測前:二甲段335地號。權利範圍楊榮彬12分之1、楊榮章12分之1、楊榮善12分之1、楊榮鍠12分之1、楊雪櫻12分之1、楊許錦霞42分之1、楊博智168分之5、楊崧靈168分之5。 5 臺南市 六甲和平 737 25.92 2分之1 備考 重測前:二甲段335-2地號。權利範圍楊榮彬12分之1、楊榮章12分之1、楊榮善12分之1、楊榮鍠12分之1、楊雪櫻12分之1、楊許錦霞42分之1、楊博智168分之5、楊崧靈168分之5。 6 臺南市 六甲和平 738 12.68 4分之1 備考 重測前:二甲段335-1地號。權利範圍楊榮彬24分之1、楊榮章24分之1、楊榮善24分之1、楊榮鍠24分之1、楊雪櫻24分之1、楊許錦霞84分之1、楊博智336分之5、楊崧靈336分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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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