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利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芃宥間因112年度勞訴字第29號請求確
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51,520元〔計算式:(46,300+2,8
92)×5×12=2,951,52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456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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