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9號
原 告 劉文森
被 告 台灣敦豪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東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敦豪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因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
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80,000元(93,000元×12
個月×5年,理由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542號裁定
),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4,363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此部分屬確認僱傭關係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應暫收第二審裁判費28,1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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