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9號
上訴人即被告 王敦正
送達代收人 蘇瑛麗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5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王月美、
吳建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00,000元(計算式:7,400,000元+12
,000,000元=19,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08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74,080元,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