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1年度,15號
TNDV,111,重家繼訴,15,2023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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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5號
原 告 毛建中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被 告 毛姵蓁
歐阿柳
毛紀勳
毛紀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楊佳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因被告歐阿柳所有之嘉新畜產股份有限公司及益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非屬上市(櫃)、興櫃股票,無收盤價,以致本院目前尚無法確定被告歐阿柳之剩餘財產價值為何,因此亦無從計算被告歐阿柳對被繼承人毛榮治是否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及其債權數額,因此亦無法確認被繼承人毛榮治是否有對被告歐阿柳之債務,應列入遺產分割,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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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新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