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選字第1號
上 訴 人 陳中海
被 上訴人 柯茂全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7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及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院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112年7月1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 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如欲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亦即應於同年8月3日(得上 訴人之末日)前為之。然其延至同年8月6日始提起上訴,已 逾上訴期間,自不合法,是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曾仁勇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