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0號
上訴人即原告 許簡月娥即被繼承人許昭明之繼承人
許棠隆即被繼承人許昭明之繼承人
許棠榮即被繼承人許昭明之繼承人
許梅娟即被繼承人許昭明之繼承人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大
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
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360元(計算式
:9,800元×20平方公尺+1,700元×0.8平方公尺=197,36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3,1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