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858號
TNDV,111,訴,1858,2023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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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尤美秀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黃切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
7,2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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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