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1年度,15號
TNDV,111,家繼簡,15,2023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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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複代理人 方彥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花田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楊花田楊榮利楊武洲、林楊針之法定繼承人姓名、年籍及住居所、戶籍謄本與繼承系統表、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及更正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復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花田楊榮利楊武洲、林楊針已於原告起訴 後死亡,有其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是本院無 從特定被告楊花田楊榮利楊武洲、林楊針之繼承人與其 等之住居所,亦無從命聲明承受訴訟或依職權裁定命承受訴 訟,致訴訟無法進行,顯與首揭規定不符,爰裁定命原告於 10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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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