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326號
TNDV,110,重訴,326,2023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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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清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昭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明焜間請求終
止借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7月14日本院110年度訴
字第3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億3,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萬2,250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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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昭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