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上 訴 人即
反訴上訴人
即 被 告 永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書
上列上訴人即反訴上訴人(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上訴
人台灣康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2年8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5,576,557元
(包括本訴上訴利益5,890,711元、反訴上訴利益9,685,84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3,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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