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幸余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益阜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2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1,763元【計算式:
占用面積392.01平方公尺×110年度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688
元≒2,621,76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0,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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