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931號
TNDV,110,訴,1931,2023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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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茂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惠芬、劉茂林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對民國112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雖提出聲明上訴狀,惟未表明上訴聲明及理由,則
以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計算上訴利益,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237,491元(計算式:4,173,912-1,936,421=2,237,49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予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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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