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868號
TNDV,110,訴,1868,2023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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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68號
上 訴 人 魏陳菜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魏玉泉(原名魏隆泉)、魏蕙雯、
魏佳蕙、魏秀珍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6
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082,32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7,686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
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各
自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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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