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0年度,38號
TNDV,110,簡上,38,2023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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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38號
上 訴 人 王瑞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又真律師
被上訴人 陳成武

陳立仁
陳婷婷
視同被上訴人 陳成文
陳立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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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