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966號
TNDM,112,附民,966,2023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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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966號
附民原告 李健華


附民被告 賴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6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6883號、第31632號、112年度偵字 第677號提起公訴(下稱前案),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 第366號判決無罪在案,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 度偵字第1686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指被告涉嫌幫助詐欺本 案原告李健華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犯行部分,因與前案無法 律上同一案件關係,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理, 而移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從而,本案原告既為前揭退 併辦部分犯罪事實之告訴人,然此部分未經起訴,是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之被告就此部分並無刑事訴訟之繫屬,揆諸前開 說明,原告之訴與法有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另本案起訴 意旨雖聲明若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請依刑事 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云云。 惟本案原告告訴被告涉嫌詐欺取財部分,並無刑事訴訟之繫 屬,故本件原告之訴與法有違,故應予駁回等情,已如前述 。是本案並非因被告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 告之訴,故無從依前開規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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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