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446號
TNDM,112,附民,446,2023081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46號
附民原告 黃偉誠



附民被告 賴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6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賴素美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 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66號判決無罪 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 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李俊彬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