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70號
TNDM,112,附民,270,202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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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70號
附民原告 賴依琳
附民被告 黃鹿其(原名黃文賢




上列被告因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
第13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暨聲請調查 證據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鹿其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業經本 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37號判決無罪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 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即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彭喜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得於對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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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