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13號
原 告 王碧娥
訴訟代理人 林家綾律師
林錦輝律師
被 告 連俊瑋
張宥寧
夏邦祐
鍾承
羅振國
周嘉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2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 亦同。民法第18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因刑事案件被告連俊瑋、張宥寧、夏邦祐、鍾 承、羅振國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主張被告連俊瑋、張宥寧、夏邦祐、鍾承、羅振國、 周嘉玲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依本案刑事判決認定之犯 罪事實,被告周嘉玲雖非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被告,然被告 周嘉玲提供人頭帳戶,係共同與刑事案件被告連俊瑋、張宥 寧、夏邦祐、鍾承、羅振國侵害原告之權利,原告主張被 告周嘉玲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而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上屬合法。又本件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盈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